【案情】
女工黄某于2008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2月被确诊怀孕,3月2日,黄某因去医院就诊,医生建议休息几天。黄某向公司申请病休,但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3月5日黄某打电话给公司部门主管,电话未通,之后用短信向主管请假,但没有回复,之后黄某也没有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或补交请假手续。
3月10日某公司以黄某随意旷工为由向黄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黄某对此不服,于2009年3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年4月29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黄某请假存有瑕疵为由驳回了黄某的仲裁请求。黄某对裁决不服,向市相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某公司撤销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向黄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报酬。
【裁判】
市中级人民院判决如下:该公司支付黄某劳动争议期间工资9918.83元(自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31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850元/月计算)。
【评析】
劳动法律对于女工和未成年工予以特别保护,尤其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随意解除与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由于三期女工在这一时期身体状况的特殊性,可能无法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到事前病假申请,应当允许三期女工在事后进行辩解,用人单位也可以主动询问三期女工缺勤的原因。某公司就是因为没有履行这一特别的程序上的义务,所以其解除与黄某劳动合同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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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被辞退,告原公司获胜诉【深圳立帮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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