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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手段

更新时间:2016-08-04 15:12:06 浏览次数:111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上梅林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梅林卓越城一期2栋303
目前我国法律,尤其是公司法对隐名股东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算是给了他一个名分,让隐名股东得以合理合法的存在。而在现实中隐名股东又大量存在,那么隐名股东可以采用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一、与显明股东签订书面协议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在类似协议中,从保护隐名投资者的的角度出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隐名投资者是拟投资公司的实际股东,显名股东只是代为持有股权;
2.隐名投资者可以随时要求显名股东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
3.如果拟设立公司不能成立或隐名投资者无法变更为注册股东,则隐名投资者享有要求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或者在公司发生资产增值时,享有要求按比例返还投资增长价值的权利;
4.显名股东因持有股权所享有的利益,如公司利润等,应支付给隐名投资者;
5.未经隐名投资者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就此约定相对严格的违约责任。
二、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
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生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具体体现,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
1. 公司的法人代表人选由隐名股东本人或者其信任的人担任,因为法人代表不一定要由股东担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都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外国人也可以担任法人代表。在经营过程中很多事情可能需要法人代表签名。
2. 公司在银行的预留印鉴采用印章加隐名股东签名的形式。手写签名相对于印章更能保护隐名股东对财务的控制权利。
3. 隐名股东在管理公司过程中要以股东的身份预留签字,例如在股东决议等文件中。如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的确权抗辩更加充分。
4. 隐名股东使本公司员工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的真正股东是谁。
5. 隐名股东所有针对公司的投资必须留有书面记录,并且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的帐户中转。该条规定非常关键,因为隐名股东实际投资是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直接证据。
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隐名投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持对显名股东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法院冻结甚至执行。在商业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尽快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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