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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我在某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单位迁址后,为职工提供了上下班班车。后公司以公告的方式对公司管理者下班时间作出了调整,同时取消了所有班车。后我就此项调整与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涉,但协商未果。后公司总经理在我自行填写的辞退书中签字。我在结算工资后没有再去上班。单位亦没有为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深圳立帮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约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该公司的规定在客观上造成了劳动条件的丧失以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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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提出解约要求,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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