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前是一家医院的清洁工,1990年收养了一名弃婴——小玲,并将小玲的入户登记在自己名下。1994年,张某认识了大兵的母亲孙某,由于大兵的父亲已过世,母子二人遂于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和孙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孙某和大兵的入户也一直未迁至张某名下。1997年,张某分得一间门面房。张某的母亲过世后,张某与孙某于2001年共同立遗嘱并公证:门面房产权归大兵全权所有。该遗嘱无代书人和遗嘱执行人签名或盖章,系一位公证员独自办理,无其他公证员或工作人员现场见证。2012年张某突发脑溢血死亡。张某死亡后,小玲主张其对该门面房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收养小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小玲与张某形成养父女关系,小玲对该门面房享有法定继承权。张某与孙某在1994年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二人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大兵与张某之间不能形成继父子关系,对房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张、孙二人立的公证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有重大瑕疵,遗嘱无效,对张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后判决该门面房归原告小玲所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门面房系张某、小玲和张某之母三人共有,张某立遗嘱时养女小玲尚年幼,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所立遗嘱既剥夺了她的继承权,又处分了她的财产,故遗嘱内容不合法。公证机关审查时存在重大瑕疵,张某无书写能力,遗嘱无代书人签名,且当时只有一名公证人员独自办理公正,无见证人现场见证,该遗嘱公证程序不合法。综上,该公证遗嘱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均有重大瑕疵,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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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后的遗嘱为何无效?深圳立帮律师团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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