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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案件特例之法院将酌情承认忠诚协议有效

更新时间:2016-08-22 17:56:30 浏览次数:166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清水河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华商业大厦909室
  王宝强离婚事件发生后,不少网友认为:要是婚前签订了相关忠诚协议,离婚时就不会搞得这么复杂,甚至“人财两空”了。
  事实果真如此吗?
  2009年5月,蒋某发现丈夫韩某与李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30万元补偿金。2013年1月6日,蒋某在家中发现韩某与李某的不轨行为,遂起诉离婚,并要求韩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补偿自己30万元。韩某同意离婚,但拒绝补偿3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种法律价值取向,上述忠诚协议因缺乏法律依据、协议内容不适合用法律来调整等原因,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这个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补偿并不是婚姻财产约定,而是一种损害赔偿。对于这种损害赔偿,只能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此外,部分夫妻婚前或者婚内还会以承诺忠诚为目的,签署相关财产分配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了解到,此类协议约定一方出轨,少分甚至不分财产时,法院将酌情依据查明的法律事实及双方过错,部分或者全部认可此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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