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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有过错方赔5万精神损失费-深圳立帮

更新时间:2016-08-23 10:13:20 浏览次数:141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留医部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华商业大厦909室
  案中,原被告是网恋,婚后育有一子。后原告发现被告与一女子保持婚外性关系,而且当时原告正在怀孕期间。原告因此深受打击,但为了孩子,给了被告一次机会。被告向其出具悔过书一份。今年1月,原告又发现被告与一女子交往异常,二人为此吵架后分居,各自回自己父母家居住。协议不成,原告起诉离婚。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分析案情认为,因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已就是否离婚达成一致,因此被告在应诉时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很大,则本案的重点主要在于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原告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三个方面。
  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且原告家庭条件较好,这有利于原告争取抚养权。在提交证据时,律师还提交了原告母亲为照顾孩子而辞掉工作的证据。同时,原告的代理律师也特别指出被告有出轨行为,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劣势。后,法院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解决了原告在本次诉讼中关心的问题。
  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律师在庭前协助原告整理了其通过自己账户向被告还贷账户转账用于还贷的银行明细等证据,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共同还贷的情况。法院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该数额并不是平均分配,而是考虑到被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原告予以多分。
  被告有多次与婚外异性开房出轨行为,在悔过书、录音、等充分证据支持下,原告律师提出被告是离婚的过错方,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情况下,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这是本案的大亮点。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向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公积金差额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0万元。在一审判决后被告及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终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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