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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的要点

更新时间:2016-11-10 14:15:57 浏览次数:114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上梅林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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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特许经营合同的一种契约关系,故特许经营合同是整个特许关系的核心,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地位和关系。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但仍有一些条款是所有合合普普遍适用的,如企业的法人身份、合同期限、仲裁与司法管辖权等,被称之为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在此,本文重点探讨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些特殊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L. 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内容包括:原材料配方、生产或者服务流程、质量控制、包装、运输、存货控制、广告、促销、公共关系、店堂设计、装潢、产品款式设计、管理方法等方面。合同应对上述内容的提供作出明确的规定。
2. 品牌、商标和服务标记及其他商业符号。特许经营系统成功的标志是由品牌与商标所代表的统一的形象,它表明每一个受许人是某一统一体的一部分。受许人对商标及其他标识的正确运用,对于在市场上建立和维护产品的统一形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合同中应当对商标的使用作出严格的规定,指明特许人是商标的所有者,应为受许人提供合理使用商标的详细说明,并规定商标的用法需得到特许人的事先批准。
3. 指导和培训。传授经营模式和专有技术可以通过两种方法:一是公开规程、说明书、图样、样品、图片资料等;二是指导和培训。合同应当规定特许方所提供的指导和培训的范围、费用和内容。
4. 区域限制。特许经营的授权通常都会有区域的限制,特别是在产品的批发经销方面。为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特许人都会对受许人的经营地区范围进行限制。这些条款规定:
(1)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区域独占权,即在该区域内不再指定其他受许人或特许人自己经营业务。
(2)特许人不将其制造的产品或其商标交于受许人所在区域的第二方使用。
(3)受许人不得去合同规定的场所之处进行营业活动。
(4)受许人不得去授权区域外吸引顾客,但可以为主动前来的区域外顾客提供服务。
5. 商品或原材料采购。特许人通常规定受许人只能向特许人购买规定的商品或原材料,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向受许人出售商品或原材料获取利润;二是以此控制受许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向市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从而树立特许经营良好的商业形象和商标信誉。特许人在采购方面典型的控制手段,就是规定严格的采购质量标准。特许人还可要求受许人必须从特许人批准或者指定的供应商那里采购,以保证稳定的品质和数量。
6. 报告制度。作为一种控制手段,特许人通常要求受许人向其提交有关经营活动的报告书,内容可涉及出售商品的类型、数量、机器设备的投资、采购、广告、推销、成本核算等。报告制度有助于增强特许经营双方的联系。
7. 店堂建设与设计。尤其在零售与服务业的特许经营中,店堂设计与装饰的协调一致关系到市场形象,所以合同往往规定受许人必须以统一的图样设计、建设店堂。特许人应为受许人提供详细的店堂图样和说明书,并在实际施工时进行现场指导。
8. 广告与促销。一般而言,广告促销及其他增加商誉的活动应由特许人统一策划、执行,但受许人也可在总部协调下进行配合。此时,合同应对涉及广告与促销的计划、实施和费用分担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9. 价格。为维护产品的统一形象,保证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正常运行,特许人一般要对各加盟店的产品价格实行控制,即总部。但迫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压力,特许人只得把这个价格定为“建议价格”或“指导价格”,加盟店的定价一般由受许人自己决定。
10. 存货维持。受许人普遍愿意自己的存货水平越低越好,以便节省库存费用。但为了保证大限度的销售机会,特许人则希望在任何时候都将存货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之上,以免断档脱销。因此,有时特许人会在合同中规定库存的低限。
11. 使用费的支付。使用费是指受许人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或服务标记、专利、专有技术等支付给特许人的报酬,是特许人利润的主要来源,合同应详细规定使用费的金额或比例、支付的时间及方式等。
12. 质量管理。一般需要制定复杂的质量管理手册,并且对难以通过手册表达的内容如操作决窍等,以指导条例、培训或技术支援服务等形式加以补充。
13. 检查会计大多数合同都包括对受许人进行会计检查的条款,以使特许人能够确信受许人支付的使用费是准确无误的。
14. 保险条款。为了尽量减少意外停止营业的不良影响,特许人往往要求受许人对受许人的产品或营业设施投保火险、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15. 保密条款。商标和专利受到有关工业产权法律的保护,而专有技术则不然。所以合同通常规定受许人对特许人传授的专有技术负有保密责任。除此之外,合同还应明确规定保密的内容、地域范围、期限、对什么人保密、保密的方式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在特许经营的运作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这要受到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约束。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尽管合同中写明,受许人在依特许人许可的权利行事过程中出现的第三方诉其知识产权侵权时由特许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受许人是独立法人,仍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要求受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特许人的资质状况。我国已加入WT0,特许经营已进入一个快速成长期。对有实力的企业应该充分重视特许经营这种有效的快速扩张的营销模式,同时注重加大科技、信息的投入,站稳国内市场,逐步拓展海外市场。对新的投资者而言,也应该充分重视特许经营这种可以快速获得较强竞争力的营销模式,尽可能规避市场风险,逐步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在我国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不是十分完善,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不管作为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应充分重视特许经营的一些特殊性,做好市场调研,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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