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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离婚律师 离婚后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

更新时间:2016-11-25 21:47:36 浏览次数:160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蔡屋围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违章建筑,虽然被登记在房产证中,但是基于其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土地、规划、建设的管理秩序,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判决准予其与原告离婚,原告对该判决不服,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离婚后财产分割所涉诉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该房屋所有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人为原告,住宅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违章建筑91.5平方米。原告与被告对诉争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如下:面积为94平方米的住宅归原告所有;面积为91.5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暂不分割;由原告支付被告对于面积为94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折价补偿款共计38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违章建筑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司法判决进行分割。一方面,本案诉争违章建筑虽然被国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于房产证中,但是其因破坏国家行政机关对于房屋产权管理秩序的非法属性并未发生变化,其不能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分割。
    另一方面,因违章建筑后续处理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而不能一概而论均予以分割:一是持续处于非法状态,二是被政府依法强制拆迁,三是被政府依法拆迁并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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