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日,某公司雇佣朱某为仓储搬运工,月工资900元,临时工,未签劳动合同,11月7日,朱某被安排与其他7位职工到仓库搬运包装材料,工作中,不幸被两桶酒精烧毁其中的纸张,朱某超一脚踏空,酒精洒落在他的左小腿上并很快燃烧,致使朱某的左小腿。经诊断为80%,二度2%,深二度4%,三度2%,住院21天,花费医药费5808.8元(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医院证明须继续,费用约80000元。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被评定为六级伤残。2004年4月30日,朱某超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月9日,其以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5月12日,朱某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事故发生在2002年11月7日,申请工伤认定在2004年5月12日,已经超过一年的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无奈,朱某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8月16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受理该案。 2004年5月13日,朱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北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167605元。案经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约15万元(含继续费)。被告不服,以继续费80000元是尚未发生且是不确定等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该院主持调解化干戈为玉帛,以一次性赔偿100000元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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