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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律师经验谈——借车给他人后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16-11-28 11:05:46 浏览次数:121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蔡屋围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深圳立帮律师团
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给我们生活中带来很多便利。但基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是否安全驾驶机动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与驾驶者的驾驶车辆习惯及个人性格是有关联的。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不能轻易将车辆出借给别人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王某因交情将其刚购买的新车出借给郭某使用,郭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醉酒驾驶,与停放在路边黄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的车辆严重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基于郭某醉酒驾驶,交警依法作出郭某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就财产损害赔偿事宜,因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
因此,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及郭某承担财产损失9万元。王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认为是将机动车出借给郭某的,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黄某的损失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王某已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黄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及郭某承担。
1、郭某醉酒驾驶造成黄某的损失,机动车所有人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王某的保险公司对黄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王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有责任避免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人员驾驶,但本案中,郭某醉酒后驾驶王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机动车交给郭某时并未喝酒,故推定王某在出借机动车时存在重大过错。并且,依照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所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付的责任。因此,判决王某与郭某应当对黄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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