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梁某、承租某号仓储楼一、四楼,并先后雇佣被告人尧李某、邓某、区某、进行存储并销售假 冒注册商标的鞋子。2012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以上被告人,并当场查获假 冒品牌的鞋子共25962双,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1104025元。
杨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在人民法院出庭辩护,根据李某在本案中的犯zui事实和刑事法律的规定,杨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检察机关指控认定本案销售金额巨大依据不足;二、被告人李某是犯zui预备;三、被告人李某是从 犯;四、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五、李某犯zui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六、建议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2年10月25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个月,缓 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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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 冒商品罪-立帮为当事人赢得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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