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柯某于2005年向吴某借款12万元,借期2年,借款时双方商定利息为2万元,在借款到期时一起结算。吴某给柯某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数额及还款日期,但并没有注明利息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后在吴某没有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柯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法院只判决吴某偿还柯某借款本金,并没有支持其支付利息的请求。
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利息都比较高,而且出借人往往是为了获取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将钱借给他人。但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高出部分是无效的,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那些想要靠所谓的“高li贷”而获利的人来讲,应当谨慎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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