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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不能作为债务纠纷证据-深圳罗湖律师

更新时间:2017-01-08 18:26:24 浏览次数:140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2014年10月8日,房某向邓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5年5月8日后3日内一次性还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2015年5月2日,房某还款8.5万元,剩余借款至今未还。故邓某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终判决,被告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借款215000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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