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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不能作为债务纠纷证据-深圳罗湖律师

更新时间:2017-01-08 18:26:24 浏览次数:132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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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终判决,被告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某借款215000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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