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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占罪告诉能否处理?深圳立帮律师团刑事案件

更新时间:2017-01-12 16:50:07 浏览次数:212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范某将装有3万元的钱包遗忘在周某的车上,事后范某向周某索要钱包,周某以没看见钱包为由拒绝归还。范某遂以周某涉 嫌侵 占罪诉至法院,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驳回。范某又到公安局报 案,公安局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案。
  侵 占罪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 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 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本案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做法均符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并无违法之处。但现实中如范某一样,因个人能力有限,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罪 证,导致其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 押的,适用本法第202条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 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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