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2014年2月6日,法院受理刘某等人起诉某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并以查封某有限公司的房地产为由向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冻结某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2500万元。
一个月后,法院又以同一理由,向区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将冻结某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数额由25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
2014年6月12日,征收办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改造整治工程征收非住宅房屋补偿协议(货币)》,征收了某有限公司建筑面积为3081.75平方米的房屋,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5052.05平方米,征收补偿款(含奖励、补助)共计4486.5545万元。因法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某有限公司征收补偿款4000万元。为此,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备注条款特别约定,某有限公司的征收补偿款4000万元按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予以冻结,具体付款事宜各方另行协商。
一个月后,刘某等人以某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某某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受理了刘某等人的申请,扣划了征收办4000万元房屋征收专项资金。
2014年10月,刘某等人又以某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起诉了征收办、政府。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组成专案律师小组,并就案件相关事宜先后四次赴人民法院与相关办案法官对接。经过全面的对接和细致的阅卷工作,我们充分了解了该案的案情,掌握了该案关联案件的相关情况,调查了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
在理顺不同法律关系以及不同主体的相关诉求的基础上,专案律师小组克服案件办理中的层层难题,终通过调解结案的方式实现了委托人解封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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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帮律师团政府和征收办与债权人之间的代位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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