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郑某与邱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写明:邱某租赁郑某厂房生产玩具,租金每月2500元,月底付清;郑某厂房内的设备材料作价3万元由邱某接受。邱某在一年内付清此款;合同租期三年。郑某交付厂房给邱某,邱某租赁前期也按期交付部分租金及设备材料款1万元,并由郑某出具收据。
2015年11月,郑某与邱某就尚欠租金及设备材料款进行了结算,结算单上仅有几组数据,包括郑某放弃部分租金金额,后结算单注明“欠3万元”,但郑某及邱某均未在结算单上签名。后郑某持合同书及结算单向法院起诉,诉求邱某支付欠款3万元。邱某辩称已不欠郑某钱,该结算单为草稿。
深圳立帮认为:邱某认可结算单上的“欠3万元”的结算,此时,郑某就已经完成的对邱某享有债权的举证;邱某提出已全部付清了款,这属于新的事实主张,该主张应由邱某举证,邱某未提供任何已付款的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为此,应确认郑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判决邱某偿还郑某欠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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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帮律师团债务关系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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