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胡某、赵某系夫妻关系,与原告吴某的丈夫是朋友。2016年12月22日,两被告因经营灯管的业务,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吴某借款17万元。当时,原告吴某要求被告用房屋做抵押才同意借款,两被告同意并将其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
后原告吴某将15万元从中国工商银行汇到被告提供的账户上,另给被告现金2万元,共计17万元,由两被告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按月利率8分计付,同时在借条上注明,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房屋抵押。因原告吴某做生意资金不足,多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吴某提起诉讼,并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其他利息自愿放弃。
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胡某、赵某给付原告人民币17万元;并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还款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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