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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帮律师团未告知有抵押而出售房屋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7-02-07 19:59:50 浏览次数:143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竹子林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赵某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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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在被告出售抵押房屋申请中,批示同意在办妥贷款结清手续后办理吴某出售房屋的撤销抵押手续。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就房屋买卖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讼争房屋虽设有抵押权,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所有权人对设有抵押权的抵押物进行转让,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有关该房屋真实情况的情形。故该协议并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龚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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