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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帮律师之婚前财产怎么约定有哪些限制

更新时间:2017-02-16 23:11:59 浏览次数:140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田贝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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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国是否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规定?您能帮我解答一下婚前财产怎么约定才有效吗?如果婚姻失败,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谢谢。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条规定了两种约定形式:一是婚前财产约定形式,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形式。
    对婚前一方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将一方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财产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应在约定书上签名、摁手印。如果需要见证的,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见证的约定不需要公证。
    如果双方自书约定,建议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的效力优于自书约定。
    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二)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三)公平原则。
    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
    (四)竞价原则。
    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高价确定为财产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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