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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诉讼律师哪里好 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担保之债承担

更新时间:2017-02-24 19:59:33 浏览次数:251次
区域: 深圳 > 光明新区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2015年某日,周某因资金周转不足,与梁某口头协议,向梁某借款8万元,借期为两个月。周某向梁某出具了借条一份,郑某承诺为该份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周某没能如期归还借款。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周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郑某及郑某的妻子朱某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由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梁某未能举证证明郑某的担保是为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并且,梁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朱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郑某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郑某的个人行为。
    其次,夫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可以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信用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必然存在连带关系。
综上,本案中郑某的配偶朱某不应对郑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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