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关注深圳立帮律师团微信公众号。赵某和邱某是2015年2月登记离婚的,当时两人签了离婚协议,房子等财产都约定好了分配方法。不过离婚没多久,两人为了房贷、车子等问题闹上法庭。
在案件审理时,邱某提出,他曾于2014年贷款20万元用于开店,后来又从信用卡透支30万元,其中25万余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提出让赵某共同承担这些债务。
法院审理查明,20万元的贷款,是邱某和赵某分居期间所贷,贷款用途为家装,但双方都认可后来他们并没有进行装修。邱某说这笔钱用于开店等,但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这20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对于上述债务部分,法院没有支持邱某。他之后提起上诉,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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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的贷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深圳罗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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