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借款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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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江天建设公司是由某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制更名而成。刘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多家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造活动。刘某、莫某原系夫妻,于2007年12月24日登记离婚。2006年1月6日,刘某向朱某借款100000元,一个月后出具给朱某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为月利率1.5分。到时不还由**建筑公司从本人工程款中扣除归还。刘某在借条上加盖了某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碧桂苑项目部财务专用章。2006年9月19日,刘某归还朱某50000元,并支付了相应的利息,余款一直未予归还。刘某现下落不明。朱某故起诉至法院。
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在从事工程建造过程中向他人借款,债权人持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财务专用章的借条起诉,对于债权人要求建设公司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综合审查借条中的记载、借款时声称的借款用途以及债权人出借款项的内心信赖和客观注意情况,不能仅因借条上加盖有建设公司工程项目部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即认定由建设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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