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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被人盗用,银行有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7-03-07 13:04:13 浏览次数:111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人民南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A1305,国贸地铁站c出口
  我在深圳工作,参加了深圳信用社的联保贷款业务。近,我去贷款时,得知了我的身份证被别人用作担保在我市联社于2014年借贷了15000元。到2016年10月到期。还被别人私刻了签章。贷款人和员我根本不认识。我每一次的贷款都是在我家附近的联社,从来没到过市联社,也是这次事件才知道市联社的地点,请问这些贷款和我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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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帮律师团杨律师很高兴为你解答,根据你所述情况,有人冒充你的身份从信用社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贷款罪。但其行为跟你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你可以提醒该信用社及时报案,追回损失。所谓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特点如下:一、本罪主体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贷款原以罪论处,现在立法以特别法规定以本罪论处。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一般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利用虚假合同贷款;使用虚明文件骗取贷款;使用虚假户权证明作担保,用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担保,重复担保骗取贷款; 假刻公章、财务章、印鉴章骗取贷款等等。
能认定贷款的一般情节有:(一)携款潜逃的;(二)大部分未用于申请事由而挥霍殆尽无法归还的;(三)用于违法活动无法归还的;(四)改变用途用于高风险用途无法归还的;(五)为谋取不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损失无法归还的;(六)虚假担保无法代偿的;(七)连环设局借大还小终根本无力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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