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4008740097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人们对于直系血亲关系会格外重视,往往就亲子关系产生争议。在审讯实践中,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充沛的证据让法官对需要裁决的有关亲子关系的事项作出确认,就需要借助科学的法子—DNA亲子鉴定技术来甄别亲子关系能否存在。该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几近百分之百,但有的当事人一方出于利益关系的综合考虑,回绝做亲子鉴定。回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能否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作了如下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审讯实务中,该司法解释会被灵敏化运用。真实的血缘关系并不是亲子关系成立的独一要素,从亲子关系的安靖,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大化原则动身。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主张能否支持不能机械的以本司法解释的第2款来简单对待。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果断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以庇护未成人利益。但对于恳求认领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亲生子女的当事人,会在具备本司法解释第2条的情况下,还会权衡支持其诉讼恳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该子女能否已经被继父通过程序收养,及主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一方能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