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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欠款纠纷律师 深圳罗湖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6-13 14:32:48 浏览次数:157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笋岗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笋岗仓库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纪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1年3月起建立了合作关系,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但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货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037753.54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仍然没有及时支付拖欠货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依约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被告应依法承担付款违约金62841.29元,被告应付拖欠货款及付款违约金共计1100594.8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付款违约金共计1100594.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首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37753.54元是事实,但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原告要求违约金不合理;其次,货款都是有约定履行期的,其中11月、12月的货款是月结90天,是没有到履行期的;后,利率计算如果是计算货款,要看什么时候到期,从那天开始计算。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有多次的买卖合同关系,均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电子元器件,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

2013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往来帐核对函,核对函显示:截止2013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明细如下:2012年11月欠款107372.70元;2012年12月欠款227375.70元;2013年1月欠款470612元;2013年2月欠款288497.8元;2013年3月欠款645803.40元;2013年4月欠款122043.80元;2013年5月欠款8149.00元。其中2012年11、12月份,2013年1、2、3、4月份的欠款已开具发票,2013年5月的欠款未核对,未开具发票。2013年6月25日,被告回复,签名盖章予以确认。

2013年12月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法务函,函中显示请被告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及时足额支付拖欠货款1299800.00元,否则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会启动司法救济措施,依法追究被告违约的法律责任,要求被告除立即支付所有未付货款,并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付款违约金。

另查明,截止至2013年12月10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如下:2013年1月欠款235306元;2013年2月欠款288497.8元;2013年3月欠款645803.40元;2013年4月欠款122043.80元;2013年5月欠款8149.00元;2013年11、12月欠款30959.1元。2013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3005.56元,被告确认共欠原告货款1037753.54元以上事实,有往来帐核对函、对账单、送货单、法务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确认的往来帐核对函、对账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结款方式为月90天结,在原告发货之后的90天内,被告即应按约定支付货款。2013年1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5306元,2013年2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88497.80元,2013年3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645803.40元,2013年4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2043.80元,2013年5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8149元,2013年11、12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0959.10元,共计1330759.1元,被告在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93005.56元,截至起诉时,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037753.54元,现所有欠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37753.54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金的问题,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原告主张违约金计算至2013年12月,具有事实法律依据,具体计算如下:2013年1月,因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93005.56元,则1月货款拖欠7个月零10天,付款违约金为235306×6.00%÷12×7.33×(1+50%)=12935.95元;2013年2月的付款违约金为:57699.56×6.00%÷12×6.33×(1+50%)=2739.29元、230798.24×6.00%÷12×7×(1+50%)=12116.91;2013年3月的付款违约金为645803.40×6.00%÷12×6×(1+50%)=29061.15元;2013年4月的付款违约金为122043.80×5.6%÷12×5×(1+50%)=4271.53元;2013年5月的付款违约金为8149×5.6%÷12×4×(1+50%)=228.17元。

以上付款违约金共计6135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付款违约金62841.2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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