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甲与被告覃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甲诉称,原告的母亲何某某和被告2007年在柳州市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当时判决原告由母亲何某某抚养,被告自2008年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其抚养义务,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抚养费,而且在现在的生活条件下抚养费50元/月明显过低了,显然无法维持低的生活要求。
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增加原告的抚养费,由50元/月增加到800元/月,并一次性支付原告现在至18周岁13年的抚养费1248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覃乙辩称,被告没有工作,现在依靠父母接济维持生活,故不同意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请求法院维持原先的50元/月。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母亲何某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31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被告从2008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50元。
被告现已再婚,并育有一子。
现原告认为以现在的生活条件50元/月抚养费明显过低,无法维持低的生活要求。
为此,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的子女,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被告每月支付原告50元的抚养费已难于应付原告目前的生活费用等开支,故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其没有工作、没有经济能力为由,不同意增加抚养费的辩解,于理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数额过高,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实际月收入,综合考虑原告的母亲及被告的实际情况及经济能力,本院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50元;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时止的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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