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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3-03-28 15:15:42 浏览次数:2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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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规章制度是公司、企业的内部“法律”,是企业用以管理员工、促使企业正常运转的依据。如果该依据,即劳动规章制度的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将会不必然对员工产生效力。目前许多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长不超过6个月,这只是一个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企业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企业应当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但是,不少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都是处于秘密状态,锁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屉里,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员工提出异议,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员工,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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