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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要点办理申请丨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特点分析

更新时间:2018-03-28 14:30:20 浏览次数:47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购物公园
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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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要点办理申请丨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特点分析
 
受一些一二线城市车辆牌号的限制政策或汽车直租模式下期末牌照过户的繁杂程序等因素的影响,传统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模式为主,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或第三方名下。腾博国际主要关注售后回租的业务模式。联系腾博国际黄女士133 5298 5872。
在乘用车的售后回租交易中,出租人将车辆所有权一般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人为出租人,进而出现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不一致情形。
在商用车经营中,由于较为严格的道路运输资质许可管理,商用车购买人因没有运营资质而将车辆产权登记在有运输资质的企业名下,被企业提供监督、管理服务等并收取费用,即所谓的“经营”,因此在商用车售后回租交易中,为方便承租人使用,经租赁公司同意,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企业名下,同时企业作为名义所有权人与出租人签署抵押合同将车辆抵押给出租人,继而出现车辆的名义所有权人、实际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腾博国际黄女士133 5298 5872
上述不一致的情形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汽车租赁债权附属担保权益的效力认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影响,小编接下来为大家继续分析下其中比较有争议的抵押权效力的认定问题。
如上文所述,在实践操作中会以承租人或企业为名义所有权人进行所有权登记,因此出现了实际所有权人与名义所有权人呈现不一致的情况。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推定,若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所有权人的合理信赖以合理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完成登记(如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登记),则实际所有权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防范名义所有权人擅自对租赁物进行不当处置的道德风险和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汽车所有权的法律风险,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将汽车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的同时,出租人作为实际所有权人会在标的汽车项下要求作为名义所有权人的承租方或企业设定一个以自身为抵押权人的抵押,即成立所有人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第33条及《物权法》第179条的相关规定推定,在法律法规没有另行规定的前提下,抵押人拥有所有权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才能作为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40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在汽车融资租赁的司法实践中,对名义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对车辆设立抵押权存在争议,出现了相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高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及《诉讼法》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下称《解释》)。《解释》第9条[1]明确了实际所有权人授权名义所有权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实际所有权人并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第三人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抗实际所有权人,肯定了所有人抵押权的效力,保障了出租人的利益,进而也确保了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附属担保权益。
    腾博国际成立于2005年,专注于各类工商服务,包括各类公司注册,金融牌照申请,会计服务。专业办理前海公司注册,基金销售牌照申请、基金管理及基金产品备案、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公司设立,企业征信牌照申请办理。请联系腾博国际黄女士133 5298 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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