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
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向商务部门备案,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按照商务部今日通知,将统一由银保监会监管。
Wind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融资租赁业的企业总数达到9090家,较之2016年末的7136家增幅高达27.38%;截至2017年末的合同余额高达6.06万亿元,较之2016年末的5.33万亿元增幅高达13.7%。
珠海横琴内资融资租赁注册条件、流程: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2、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董监高人员;
3、提供实际经营场地的证明材料;
流程上,须通过珠海横琴工商行政分局受理申报事项。
注册设立周期:5-7工作日;我司可代理申请批设国家局核名的融资租赁公司,公司取名无省市地区字样。
珠海横琴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条件和流程 =====138.2334.5099 周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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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外资融资租赁注册条件与流程: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金
2、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监高;
3、由境外的企业作为发起股东,且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流程上,须先完成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工商申报事宜。
注册设立周期:25-30工作日;我司可全流程代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新设申请的各项流程。
详情咨询:周小姐138-2334-5099
近期,商务部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称“根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要求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一纸文件激起了满屏乱读,笔者认为有必要作一些说明以正视听。
将这三类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并不表示这些机构变成了银保监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银保监会接收的是制定规则的职责,不是由银保监实施具体监管。这个文件本身并非展示出一个全新的监管动态,而是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落实。会议明确,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层面,各地已成立或筹备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职能向监管转变,并设立地方议事协调机构,强化监管协调。根据中央部署,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是“7+4”。具体为: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