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一个会计年度)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知识产权归属明确,没有知识产权争议,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B、实用新型4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件以上。
(三)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6%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五)具有完善良好的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七)企业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递交的材料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