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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跨境电商平台备案怎么申请

更新时间:2018-09-11 11:23:09 浏览次数:81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购物公园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深圳福田区平安金融中心70层
深圳跨境电商平台备案怎么申请?
怎么申请跨境电商平备案?科技公司、贸易公司、物流公司、跨境电商公司等各类公司注册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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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和促进深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健康发展,规范对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和支付机构参与试点的海关备案操作,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列“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科函〔2014〕59号)等规定,对试点企业海关备案操作明确如下:
一、现场海关受理
     现场海关根据企业试点类型分别收取如下材料:
(一)电子商务企业备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使用证明、网上店铺网址及截图;
  3.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表(内容格式见附件2);
  4.代理境外电子商务的,提交与境外企业代理合同。
(二)物流企业备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仓库使用权证明;
 4.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表(内容格式见附件2)。
(三)支付机构备案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跨境支付资格证明复印件;
 3.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表(内容格式见附件2)。
      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现场海关应受理备案材料,对留存复印件的应验核原件;需企业更正或补充材料的,现场海关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
二、现场海关核查
      在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现场海关验证企业备案材料,评估企业资质。备案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企业不存在不允许备案情况的,现场海关应允许备案;对不允许备案的,应明确具体原因。
     现场海关对企业核查内容包括:应用“稽查部门作业管理系统企管子系统”核查企业信用等级及海关注册信息;应用“深圳海关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核查企业是否涉嫌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应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核查企业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物流企业拟使用仓储场所进行实地验核。
      对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现场海关应不允许备案:
(一)海关信用等级为失信企业;
(二)涉嫌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
(三)一年内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物流企业不具备仓储场所使用权。
三、现场海关通知
      现场海关允许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通知(填写《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进度表》作为附件,内容格式见附件3),抄送关跨境电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监管通关处、关税处、行邮监管处、加工贸易监管处、综合统计处、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技术处、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和现场海关),并将结果告知企业。
      现场海关不允许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原因告知企业。
四、试点准备工作
      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根据试点企业类型协助企业完成系统安装授权等相关准备工作。现场海关办理企业系统备案等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完成后,企业可开展试点。
五、报告企业系统准备情况
      每月10日前,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核实汇总企业系统准备情况,填写《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备案进度表》中系统准备进展情况栏目,以协调单形式告知关跨境电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监管通关处、关税处、行邮监管处、加工贸易监管处、综合统计处、稽查处、风险管理处、企业管理处、技术处和现场海关),各单位对照职能开展日常管理。
六、日常监督及取消备案资格
      企管、通关、价格、税收、督察内审等职能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对试点企业经营资信、现场监管和备案操作进行监督,对发现存在的监管风险,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必要时可开展专项核查。
      现场海关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现存在不允许备案任一情况的,取消企业备案资格,并告知相关部门。
七、范围和期限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深圳关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区域,试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起1年内。
八、其他事项
      《监管通关处关于印发〈深圳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海关备案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关监函〔2015〕82号)和《监管通关处关于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试点海关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关监函〔2015〕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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