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效权利人注销不构成在先障碍
商标被驳回,
还在提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还在提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
还在打引证商标撤销复审诉讼一审二审?
还在为驳回复审发愁的亲们
🎙A039;🎙A039;:好消息来了!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和北京高院判决认为,公司注销其作为商标权利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其名下的引证商标已为无主商标......已经无法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非商标自身显著性问题),因此不应作为评判诉争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贝博士公司。
2.申请号:18092929。
3.申请日期:2015年10月19日。
5.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3;3506):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
龙儿-18129850425
二、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福建省迈客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号:8658225。
3.申请日期:2010年9月10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1年10月28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6):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三、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福建省迈客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号:7873201。
3.申请日期:2009年11月30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1年2月21日。
5.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2月20日。
7.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1-3506):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四、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37162号《关于第18092929号“B.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