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注意了,看注册新规,给公司命名不得违反相关条例,请看以下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