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办理完税务登记证后,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请到办税服务厅“一般纳税人受理窗口”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有实物投资的,还需资产评估报告。
企业银行证明(开户许可证)。 有关企业合同、章程、协议书。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暂住证或护照);会计人员身份证和会计证;办税人员身份证。
真实有效的房屋来源证明:
(1)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结算凭证。租赁个人房屋的需产权证明。
(2)无偿使用房屋的且房屋产权属投资人的,需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由产权人写出无偿使用说明。
(3)无偿使用其他人员房屋的,需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并需公证无偿使用房屋的协议。
从业人员明细表(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还需有在劳动部门备案的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商贸企业需真实有效的货物销售合同、明确的货物进货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企业的书面申请。(需打印,主要内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人代表姓名、注册资金、主要经营项目、年预计销售额,有无库房、店面、车间、设备,有无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是否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和进项税金等)。
外省(市)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一般纳税人的,需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总机构的验资报告,总机构批准成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总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需加盖总机构公章)
自办理税务登记后进行纳税申报之月起至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
非商贸企业生产厂房、设备、原材料的来源证明。
外区迁入企业的需提供迁移单、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原防伪税控认定登记表、防伪税控的流程表或缴销登记表。
出口企业需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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