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商业保理”或许还是一个陌生的字眼;不过,那些有着猎鹰一般眼光的人,却机敏嗅觉到其间蕴藏的巨大商机。在3月4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举办的“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和次日召开的“首届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峰会”上,来自行业内的企业、机构、专家以及商务部系统与地方政府的官员,一齐把“商业保理”这一普通人还陌生的概念“搅”得无比热络起来。
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前景
(一)商业保理在我国具有强大的发展潜力。
近20年来,保理业务在各国受到了广泛重视,尤其在欧美和亚太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理业务的发展尤为迅猛。据统计,全球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经济总量的2.5%以上。其中,商业保理占据了市场的主要份额。而与此同时,商业保理在我国却发展缓慢。
这主要是由于此项业务在我国处于空白状态,涉及金融特别是应收账款追收业务又是敏感的领域,国家相关部门对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不了解,因此制约了商业保理的发展。直到2006年5月,下发了《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鼓励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商业保理机构在天津可登记注册,这项业务才逐步发展起来,而且发展速度较快,在商贸、教育、旅游、建筑装修等领域都有涉及,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商业保理为我国商账追收难题提供“解药”。
“三角债”问题是我国经济活动中长期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贸及其他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居高不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发展的瓶颈。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等服务。因此,充分合理地运用商业保理这一信用服务工具,可以有效解决企业间欠账问题,加快资金融通周转,帮助企业规避信用风险,使其获得健康发展。
(三)商业保理能有效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而银行保理侧重于融资,只适用于有足够抵押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通常达不到银行的标准。而商业保理机构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更专注于某个行业或领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更看重应收账款质量、买家信誉、货物质量等,而非卖家资质,比较容易做到和坏账风险的完全转移。因此,商业保理是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资金融通难的有效手段。
由此可见,我国现阶段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具有市场发展环境和主体内在需求的双重推力,扶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将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商务信用环境,有利于促进广大企业开展信用销售,有利于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从而有效实现风险转移、疏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
什么是“商业保理机构”?
张震宇:保理是销售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提供贸易融资、债务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的一项类金融服务,在国际上较为常见。保理可使企业无需抵押和担保提前获得应收账款融资,同时转移应收账款风险,可有效分解企业传统信贷压力。根据服务主体,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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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业保理?简单来说就是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卖方可将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以避免应收账款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周转的难题。
商业保理是个商业机密颇多的神秘行业。“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
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随着市场的发展,赊销在交易中越来越普遍,这为保理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应收账款规模持续上升,回收风险加大,对保理服务的需求也必然快速上升。尤其在温州这个注重人情关系的社会,‘欠钱’买卖很普遍。”?
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条根据CEPA补充协议九承诺“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以及《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精神,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形成市场完善、功能齐全、服务的商业保理业务体系,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保理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保理企业)。
第三条申请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港澳提供者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商业保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包括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商业保理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业务。
第五条商业保理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商业保理企业的营运资金为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的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时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10倍。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商业保理---“苗”不愁涨
在中国,银行在保理从业机构数和业务量上都占统治地位,商业保理公司扮演的是跑龙套的小角色;在欧保理市场则相反,商业保理公司更加活跃,并取得佳绩。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和政策支持的不断加强,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
一是商业保理行业将进一步得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认可。我国银行保理业务的客户仍以大中型企业为主,远远不能覆盖广大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敞口,也无法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迫切的贸易融资需求。目前市场上以银行信贷和融资担保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融资解决方案,多数要求提供固定资产抵押和反担保措施,脱离了中小企业只有应收账款和库存资产可资抵质押的现实,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对于短期流动资金的迫切需要。商业保理公司能够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量身定做结构性的融资方案,增加企业融资的效率与便利性。
二是商业保理行业将迎来新一波发展高峰。2013年,除了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的商业保理试点正逐步开展之外,商务部已同意放开CEPA项下的广州与深圳商业保理试点,并且还将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业内人士预计,2013年国内商业保理企业会达200家左右的规模,迎来发展的第二个高峰期。预计在未来的3-5年内,商业保理业务有望在全国绝大多数省市开放,商业保理公司数量有望达到300-500家,年保理营业额也将达到5000亿元以上,并形成一批规模大、竞争优势突出、业务拓展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商业保理交易额占国内外贸易总额比例也会稳步提高。
三是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企业合作将取得进展。金融机构与商业保理企业的合作在2013年将会取得重大进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定向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小企业债、资产收益权凭证、应收账款资产发行等融资通道有望与商业保理逐步对接,“再保理”、“双保理商保理”模式将逐渐成型,商业保理企业融资难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四是商业保理发展中的难题有望逐渐获得突破。目前,制约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的五重难题,即模式、体制、法律、财税、风险管理困境,有望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广大业内企业形成共识的前提下,共同努力,攻坚克难,早日实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