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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含义
本意见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二、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与互联网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相互融合的产物,是当前极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新时期我国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深圳已成为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金融创新能力突出、互联网产业发达、社会资本充沛,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进一步发挥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支撑作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驻深各金融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对全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把握政策机遇,充分集聚资源,营造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持续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构建新时期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创新发展新优势。
三、深圳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
(二)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外)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
(三)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除金融机构设立的电商机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外),经认定符合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当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年度达到500万元以上(含)后,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
对大型互联网企业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业务规模、客户流量、税收贡献及同业示范效应等综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参照深府20096号文金融机构总部待遇享受相关政策。大型互联网企业,是指经认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网站流量等在互联网领域排名居前、具有全国重要影响力的互联网法人企业。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按照深府20096号文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12号)享受本市相关政策。
(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项目的奖励。重大科技研发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互联网金融项目,可申报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符合我市金融创新方向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可申报市金融创新奖。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可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
(五)创新财政资金对互联网金融投入方式。鼓励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境内外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产学研联盟合作,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创投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市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方式,通过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股权投资等资助方式,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投入。
(六)优化互联网金融集聚发展空间。鼓励各区(新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市区两级联动,吸引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及配套服务机构聚集,持续增强互联网金融聚集效应。
四、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支撑体系
(七)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探索组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息的交流对接和资源共享。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