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
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8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在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艺术品经营单位;
2、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3、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创作者或参展单位的情况介绍;
4、境外来华参展艺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971-8239160)。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
3、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初审意见,交文化市场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 3.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厅文化市场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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