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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上要注意些什么

更新时间:2019-04-24 11:18:46 浏览次数:72次
区域: 深圳 > 南山 > 科技园
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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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以下条款是可以由股东预先商量在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条款。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在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应落实到职位上,且注意只能在以上三个职位中选择,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以此避免人员变动导致章程修订。
2.公司投资与担保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股东出资时间
《公司法》第25、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关系到股东的出资缴足义务,若未完成公司的债权人可向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表决权的行使有很多方法,比较普遍的有“均一主义”(无论出资多少,每个出资人平等享有一个表决权)与“资额主义”(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根据公司法,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根据并非只能依赖于出资额,公司章程也可以对股东表决权的根据作出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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