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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19-06-14 11:57:16 浏览次数:32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国贸
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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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一带一路”协同发展不断推进,如何以正确的姿态并更好地“走出去”及非居民企业如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政策成为广大企业迫切想要了解的事情,本文中德盛国际为您总结了相关热点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
       截至2018年12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
      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即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
      二是孰优的原则,即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
     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税收协定的税种范围主要包括所得税,部分协定中还包括财产税。原则上,协定仅适用于协定税种范围条款所规定的税种,但也有例外。
       比如,有些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情报交换条款或非歧视待遇条款,规定的内容涉及税种范围条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税种,或规定不受税相关热点问题 
   问: 我是香港一家企业,从内地企业取得劳务所得,所涉及的增值税是否可适用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一般适用什么税种?
      答:不可以。中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点是解决避免和对所得(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重复征税问题。同时,中国也不排除列入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问: 我是一家英国企业,准备和中国公司开展业务,如果我司从中国境内取得任何类型所得,是不是都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答:不是的。具体得结合贵司的业务类型根据中英税收协定来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税收协定针对企业纳税人的条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限制税率,政府全资拥有金融机构利息免税,技术服务费,常设机构构成及利润归属,非歧视待遇等相关条款内容。
      如果贵司发生境外人员与境内开展经济活动的业务,税收协定对于个人也有关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税收协定待遇条款,有关情况与企业纳税人相同。
      此外,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还针对个人的受雇所得、作为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及留学生所取得的收入作了特别的规定。
   问: 除了税率优惠,对于纳税人而言税收协定还有什么作用?
       答:税收协定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双重征税;
(2)稳定税收待遇;
(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
(5)防止偷漏税;
(6)实行无差别待遇;
(7)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问: 我是一家非居民企业,如果我们从境内取得的符合享受税收协定条件,应如何办理才能享受?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1、根据6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2、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3、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所提供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相关证明或资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问: 此前已经报送过的协定待遇相关资料,是否需要重复报送?
      答:不需要。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时间。
   问:  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的,是否可追补享受?
       答:可以根据60号公告第十四条,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非居民纳税人因未享受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德盛国际简析
       随着我国吸引外资及对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对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手续越加简便快捷,但事后管理的力度越加严格。
     “请进来”和“走出去”的企业、个人越来越关注享受税收协定的合规性和确定性。
      如您对公司注册投资税务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德盛国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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