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租金的形式,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出租者某种物品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不是以直接购买的方式投资,而是以支付租金的形式向租赁公司借用设备。
融资租赁的一般操作过程是:承租人先选好所需设备的供货商,然后寻找合适的出租人协商购买;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然后交承租人使用。
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于一体的知识密集型边缘产业。出租人借助租赁这个载体,拓展出既能减少风险,又能增加收益的交易模式。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创新、贸易创新,在国际上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业是与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并列的行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国际贸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认为是金融领域的“朝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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