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是指企业将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一般只设出纳岗位,负责日常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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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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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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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核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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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填制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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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登记会计帐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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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编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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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各种税费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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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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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装订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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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财务政策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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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日常电话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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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的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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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业务一般分为送达和上门服务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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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送达是指客户将准备好的原始凭证等资料送到代理记帐机构或代理记帐机构派人去客户住所取资料,在代理记帐机构进行记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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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门服务是指代理记帐机构指派会计人员到客户住所进行记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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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机构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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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亦称会计证,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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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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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代理记帐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载附以下内容:委托人、代理记帐机构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明确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帐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代理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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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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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从事代理记帐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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