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注意的是:任何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不论是否在经营中,须当作为经营业务的人。换言之,此类香港公司必须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除非该公司解散或根据《公司条例》撤销注册。
除上述情况外,任何人若想要结束营业或结束任何分行业务,均须于结业日期起计30天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并于来信中清楚书明您的商业登记号码/分行登记号码、名称、地址和结业日期。你亦需于信中告知税务局您结束营业后的通讯地址和联络电话号码。另外,您亦可选择填写IRC 表格第 3113 号。您须为该业务缴付商业登记费直至及包括该业务结业的年度为止。
正在清盘的有限公司,请一并递交有关清盘决议案影印本作为证明。在提交所需文件后,税务局局长会考虑就法人团体开始进行清盘后的年度暂停发出商业登记费和征费的缴费通知书。在任何情况下,法人团体仍须缴付规定的登记费和征费直至(及包括)开始进行清盘的年度为止。
你可以亲身或以邮寄方式递交结束业务通知书。为了确保通知书的真确性,税务局不接受以传真方式递交的通知书。
如果不依时递交通结束业务通知书可被处罚款及监禁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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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觀塘駿業街62號 京貿中心2樓 匯訊會計 (港鐵觀塘站 APM 出口步行 2 分鐘即到, 十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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