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深圳注册条件及互联网保险公司监管办法
腾博国际专业代办前海金融公司注册、代办前海企业挂牌、专业申请政府补贴申请、深圳前海互联网公司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基金公司注册代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典当行注册。联系人:李小姐133 1691 3601 微信号:132 9783 8580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公司快速注册,保险代理申请,请致电李小姐:133 1691 3601 微信号:132 9783 8580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需列明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险单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收费标准;
(四)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
(五)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六)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保险公司注册,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请联系腾博国际李小姐:133 1691 3601 微信号:132 9783 8580
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
(二)保险条款、费率(或保险条款、费率的链接),其中应突出提示和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并以适当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
(三)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四)保险产品为分红险、投连险、险等新型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五)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
(六)保险产品销售区域范围;
(七)其他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业务合作范围;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条款费率(或链接)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三)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方式;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披露的信息还应包括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腾博国际专业代办各种金融公司注册,代办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代办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代办小额贷款公司注册,代办基金公司注册及基金管理人备案,如有需要请联系腾博李小姐:133 1691 3601 微信号:132 9783 8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