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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的免税政策和运营维护

更新时间:2020-02-24 17:36:05 浏览次数:93次
区域: 深圳 > 罗湖 > 文锦
类别:代办审批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南路森威大厦雍景园19楼
在投资迅速发展的今天,为了公益发展的目的,有的公益人士会选择组建基金会。对于基金会,国家有着严格的监管流程。因此,了解基金会成立流程和运作相关政策对公益人士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慈善基金会成立以后,可以做两个相关资格认定,一个是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一个是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优惠的对象是:社会组织

免税资格是国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赋予社会组织自身免交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资格要注意,不是全部收入都可以免税,只有符合条件的收入才免税。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优惠的对象是:捐赠者

捐赠者将其所得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享受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里“捐赠者”是指企业或个人,

对应的纳税所得额不同其扣除额度也不同: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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