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公司注册/年检 > 新版基金备案详情解读
深圳
[切换城市]

新版基金备案详情解读

更新时间:2020-03-18 15:54:12 浏览次数:66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莲花一村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深勘大厦1609
一、备案的性质
新版须知部分第(一)项中规定:“协会为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法律规则依据中为何不包括《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
虽然新版备案须知的【法律规则依据】中并未将资管新规列入”,但从新版备案须知内容中可以看出其贯彻了资管新规的监管规则精神,体现了五个坚持,即“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目标,坚持微观审慎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新版须知也沿用了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比如禁止刚性兑付、封闭运作及禁止资金池等。同时,资管新规也明确规定“投资基金适用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看出资管新规允许基金适用差异化规则,因此基金保持了规则的适度灵活性,比如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应当适用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适用资管新规的规定。

三、去除“伪”
新版须知部分第(二)项中规定:“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四、可以约定,但有一定限制
新版须知部分第(二)项中规定:“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可见,做出无条件刚性回购投资安排的,将不被接受备案。

五、禁止多管理人,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新版须知部分第(三)项中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值得注意的是,GP可与管理人相分离,GP可以有多家,但需说明合理性。

六、契约型基金、资产配置基金、嵌套SPV投资的基金均强制托管
新版须知部分第(四)项中规定:“契约型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七、重申合格投资者标准,穿透核查,资管产品可得豁免,但禁止变相突破
新版须知部分第(五)项中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基金的,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八、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不得代持
新版须知部分第(七)项中规定:“【投资者资金来源】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九、特殊风险揭示,特殊主体豁免签署
新版须知部分第(九)项中规定:“投资基金若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披露。……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款所列投资者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十、明确不同类型基金募集完毕时点,契约型基金全部募集到位方可备案
新版须知部分第(十)项中规定:“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投资基金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本须知所称“募集完毕”,是指:
1.已认购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财产账户);
2.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十一、封闭运作,满足全部条件方可扩募
新版须知部分第(十一)项规定:“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资产配置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 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 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 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 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 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十二、允许备案前临时投资
新版须知部分第(十二)项规定:“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十三、三禁止:禁止刚性兑付、禁止资金池、禁止投资单元
新版须知部分第(十三)项规定:“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
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实际收益相匹配,管理人不得按照类似存款计息的方法计提并支付投资者收益。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风险补偿,变相保本保收益。“
部分第(十四)项规定:“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
部分第(十五)项规定:“管理人不得在投资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十四、紧急情况暂停备案制度
对此,新须知部分第(二十九)项规定:“协会在办理投资基金备案过程中,若发现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下列情形前可以暂停备案:
1. 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2.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4.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5.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议的;
6.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7. 经营过程中出现《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8.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恶意规避《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和本须知要求,向协会和投资者披露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十五、过渡期安排
新版须知第五部分规定:“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则及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具体详细咨询万诚国际徐经理189-2524-3269
深圳公司注册/年检相关信息
9小时前
注册时间:2018年06月12日
UID:495680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