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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公证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2016-04-18 13:39:37 浏览次数:54次
区域: 深圳 > 福田 > 荔枝公园
类别:工商年检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39层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股权转让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在实践中认定股权转让的效力时难度较大。本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鉴外国的有关做法,参阅相关资料,对我国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股权转让种类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我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为规避此项法律规定,发起人与他人签署于附期间的公司设立3年之后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董事、监事、经理与他人签署以不再任职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属于预期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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