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自主创业人员,为下列人员(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本市在读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读学生;
(四)登记失业人员(深圳户籍);
(五)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深圳户籍);
(六)随军家属(深圳户籍);
(七)残疾人(深圳户籍)。
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且该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6个月,即可申请10000元/人的初创企业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总合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即多可有10个自主创业人员。
注:1、自主创业人员得一定是初创企业的法人或者股东才可以申请对应的补贴金额。
2、初创企业的地址如若是在龙岗区管辖范围内所成立的,补贴可以多补50%;即为每个自主创业人员
可补贴15000元,总合计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当年度低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每月高补贴640元)。若单位实际缴纳部分低于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注:
1、社会保险补贴是只针对于自主创业人员进行补贴,企业员工均不享受补贴。
2、若自主创业人员为深户,即缴纳社会保险只能按一档的医疗保险进行缴纳,按深圳低缴纳标准每月缴纳金额大概900元左右;单位缴纳部分为600元左右,个人缴纳部分为300元左右,即每月可补贴600元左右。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纳满6个月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不含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高不超过3万元。
注:
1、对于其吸纳就业人员户籍及身份无特别要求,只需要年龄还未到退休年龄即可。
2、对于其吸纳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无特别要求,正常有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即可。
3、每一位就业人员的名额只能补贴一次,已有申请过补贴的就业人员即不能申请。
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及认定载体之外所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高不超过500元(每年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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