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股权基金
1.股权基金的定 位
国际上根据投资方式或操作风格,一般可以将股权投资基金分为6种类型,其中3种为常见:
一是风险投资基金VC(Venture Capital Fund),一般投资于创立初期的企业或者高科技企业;
二是增长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一般投资处于扩充阶段企业的未上市股权,一般不以控股为目标,增长型基金也是中国股权投资中比例大的部分;
三是并购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资于成熟企业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意在获得成熟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以整合企业资源,提升价值。
此外,股权投资还有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Pre-IPO资本(Bridge Finance)的以及上市后投资(Private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PIPE)的方式。
2.股权基金的模式
①公司制
顾名思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②信托制
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年)、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优点与不足:
优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
不足之处是: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潜力股,国内的股权投资转让服务平台。)
③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规定明确地承认了作为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的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了有限合伙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优势。而在运行上,有限合伙制企业,不委托管理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和运作企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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