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市对企业知识产权资助明细
深圳龙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内容是什么
深圳龙岗知识产权资助条件和标准
所谓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目的是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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