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境外投资备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前往境外投资备案前,需要按照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境外投资备案备案和核准管理。
1、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国内企业在对外签署具有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或者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国内企业需在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完成相关手续,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以避免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失效而需重新办理。
3、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其它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
4、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